我校学生考试纪律和违纪违规认定处理办法
我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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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函【2016】92 号
我校学生考试纪律和违纪违规认定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的权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 33 号令),结合我校学生课程考试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是指学校所开设的课程考试和
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 15 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
第五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律等要求,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将不发放试卷。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携带手机者应关闭手机电源,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 不得使用具有存储、编程和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课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开考前,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座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并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处理。
第八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课桌、抽屉及座位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九条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且不得相互借阅。
第十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理外,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十二条 考生在拿到试卷后,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
(如去洗手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前,考生完成考试时,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并留在座位上等候,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三章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
第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在监考教师发出考试开始指令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
监考教师、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八)通过建立微信群、QQ 群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使用相关设备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实施作弊的;
(十)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第十六条前三款所列行为的,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于无视警告继续行为的和第十六条其他款项,可认定为考试违纪,应停止考试并退出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
回。监考人员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填写考场记录后报教务处考务科。
考场记录一式两份,若有学生考试违规,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后可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第十八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应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应保留考生的作弊证据,按作弊事实填写考场记录
单,并要求考生在考场记录签字,如考生拒签可填写“拒签”,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作
弊”字样,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结束提供相关材料及考场记录报教务处考务科。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第十九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
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 上,对所涉及考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后根据情节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汇总考生违规作弊记录,经与监考教师核实确认后,对考场记录进行签字盖章认定,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16 年 9 月 5 日